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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单位通信自由权利的保护有待完善
作者姓名:蔡秋绒  杨志成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蔡秋绒),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杨志成)
摘    要: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除邮政工作人员外,普通公民侵犯单位通信自由权利,即使是情节严重,而按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定罪处罚,使刑法对单位通信自由权利的保护产生了一个司法盲区: 第一、单位通信自由权利与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同样是通信自由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况且,单位的通信自由权关系到国家机关、公司、

关 键 词:刑法  单位通信自由权  法律保护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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