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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
引用本文:郑书前,宋新宇.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5):38-42.
作者姓名:郑书前  宋新宇
作者单位:1.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2.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知识经济的挑战要求对知识产权提供完善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有效地制裁和责任追究很有必要。仲裁机制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并且有其独到的优势。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仲裁解决问题应有所借鉴 ,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  仲裁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5-0038-05
修稿时间:2002年4月6日

On the Abitrability of Tort Disp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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