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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之我见
作者姓名:谢玉光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即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办法是我国的一种独创,最早只适用于反革命案件。由于当时的斗争需要,为了分化敌人,孤立最顽固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办法,这在当时是具有策略意义的。由于这一办法确有它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后来对一般刑事犯罪也采用了。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把这种办法明文肯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在规定及适用上尚存在一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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