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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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震铭. 论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保护[J]. 长白学刊, 2009, 0(2): 11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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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震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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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大学旅游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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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应当有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受让者、土地生产者、土地经营者、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包括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权利,建立新型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的结社权利等。国家应当从约束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权力、确认农民土地的区位价值、完善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制度、完善农民土地权利立法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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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 权利主体 权利 |
论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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