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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
关 键 词: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天津分行
中信银行
借款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额保证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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