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的诉诸法院,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越来越突出的难点问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婚姻本质;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采"身份标准",更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二者在成立标准和效果方面的不一致尤其是简单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司法实务中易造成两难。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具体适用时仍然存在一些困境或者不公平的地方。一是夫妻中非举债方未分享到举债带来的利益,却被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是虚假诉讼增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司法实践中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在立法过程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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