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谁主张,谁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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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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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安阳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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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现行民事审判的举证原则,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的,适合我国现行形势的举证原则。它的规定,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人民法院主导地位,”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举证积极性,由当事人依靠法官举证或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消极地举证变为当事人根据其诉讼请求积极举证,不再是“一切证据法院取,法院不取我再举”的习惯做法。但是,根据《民诉法)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在对“谁主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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