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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初探
作者姓名:金艳  刘巍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工学院社科系(金艳),中南政法学院公安与行政法系教研室(刘巍)
摘    要: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行政行为撤销体系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相对比较明确。虽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也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但线条相对较粗,内容分散,人们对其也关注甚少。行政行为的撤销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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