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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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莉.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J].法商研究,2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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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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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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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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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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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能动司法 主体 内容 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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