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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在房屋二重买卖中的公示效力
作者单位:
;1.哈尔滨商业大学
摘 要:
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采用了登记要件模式。登记的公示效力毋庸置疑,但在房屋二重买卖情形下,未登记但已经实际占有的无过失或过失较轻的先买受人应当享有与登记的同等权利。
关 键 词:
占有
登记制度
房屋二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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