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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作者单位:
;1.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在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重新的规定,即不满八周岁,较之前《民法通则》降了两岁,但对于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规定为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却规定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而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关不同规定,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商榷。
关 键 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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