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明治维新后的近代法典的编纂开始时期,多次出现为了解决法律问题而不得已作为暂时的措施而修正运用幕府法的事例。作为江户幕府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破产抵债制度,在明治初年作为民事诉讼手续中强有效的一环,在具体的修正的过程中其法律内容及具体的适用都经过了精细地考究。首先,明治政府最初关于破产的立法是华·士族·平民破产抵债规定。其次,破产抵债提示案也予以公布,在华族与士族所认可的切金制度所被废止。再次,僧侣破产抵债规定也随之公布。并且制定借·贷·保证者金物偿还规定。最后,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问题采取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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