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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快照与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
;1.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快照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的一种,提供快照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行使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过错。由于快照服务在网络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很多人认为快照服务有抗辩事由,即使属于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能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
关 键 词:
直接侵权
复制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深度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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