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其公司经营运作的基础除了要有丰足的资金以外,还要有股东之间的彼此信赖。股东个人的品质、资产状况通常决定了其他股东是否愿意与其合作以及债权人是否乐意同其展开交易活动,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有限公司通常都是对外封闭的。正是为了维系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就设计出了针对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新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对这一制度有进一步的细化,以方便实务操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个别规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可能会产生适用上的困难,因此本文尝试对现行的若干法律规定加以一定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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