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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姓名:沈根荣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县人民法院
摘    要:1989年5月,郭某因承包经营石灰窑缺少资金,向王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月息3分,到1989年12月15日前归还。逾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讨,郭某于1990年8月5日向王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1990年10月1日前归还欠款,如到期不归还,则以自家新建造的房屋一幢作抵押。但到期后,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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