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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引用本文:陈少林.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J].法学评论,2000(5).
作者姓名:陈少林
摘    要:在现代社会 ,侦查乃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一个无论设计得多么公正的庭审程序 ,无论这个公正的庭审程序得到多么公正的执行 ,如果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不公正的 ,那么 ,仍很难说这个庭审程序是公正的———因为它的基础是不公正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侦查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而欲使侦查程序得以公正 ,即须以公正的形态来建构侦查程序 ,西方国家是以将“诉讼”型态引入侦查程序中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但在我国 ,由于以此形态建构侦查程序所涉甚广 ,涉及因素也极为复杂 ,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只能实行渐进的改革 ,以点滴改良之方式逐步地、自然而然地迈向侦查程序之公正。在此思路下 ,引入犯罪嫌疑人受讯时辩护律师在场的做法 ,无疑是最可行的。

关 键 词:侦查结构  讯问  辩护律师  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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