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事中诈骗问题的认定
作者姓名:王岚
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3年5月5日,被告人王建春以能够进口印度铁矿粉的名义,与天津信恒商贸有限公司苗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6月30日之前付货,并收受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后被告人王建春将其中140万元划入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开立进口铁矿粉信用证。同年7月10日,因进口印度铁矿粉业务未成,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将140万元退给上海福莱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后被告人王建春将该款先后购物及大量提现用于挥霍。在此期间,

关 键 词:有限公司  诈骗  铁矿粉  被告人  买卖合同  进口  王建  工业品  人民币  保证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