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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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文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J].法制与社会,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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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文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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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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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包含三个要素:主体要素、职责要素、效果要素.有以下表现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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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表现形式 判定标准 可诉性 审查与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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