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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曲文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可诉性[J].法制与社会,2009(4).
作者姓名:曲文佳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包含三个要素:主体要素、职责要素、效果要素.有以下表现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关 键 词: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表现形式  判定标准  可诉性  审查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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