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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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英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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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曹某与黄某分别为两个挂靠性质的公司经理,97年11月至98年5月间二人共同合作向俄罗斯出口苹果四车。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规定曹某负责中方收购事宜,黄某负责出境后对俄方销售事宜。另规定曹只得其中两车利润的60%,并规定具体日期把本和利返给曹某。苹果卖出后,98年1月俄方汇回中方1万美元,黄为其个人还债使用。之后黄继续前往俄罗斯催款。在黄催款期间,因曹不相信俄方未汇回货款于是向黄某上级靠挂单位领导告其欺骗他,并要求帮助催要本金。5月3日,黄从俄罗斯回长后,听说被告发之事非常生气,于是告诉曹俄方只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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