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违反逻辑的;经过分析,划分传统部门法的真正标准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之性质"。然而根据"权利义务之性质"的划分标准无法说明科技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要确立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部门法地位,必须转换视角。在论证科技法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上,认为科技法是对一国的法律体系按照社会生活领域标准划分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是与国际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教育法、体育法、卫生法等相并列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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