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贪污、行贿罪 国有控股股份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
| |
作者姓名: | 李一凡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528403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1998年至2002年,卢某某在担任交通银行广东省中山分行小榄支行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往来科目资金、伪造银行凭证平账的手段.先后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699万余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学费用、买卖股票或生活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
关 键 词: | 银行工作人员 国有控股 行贿罪 贪污 股份 利用职务之便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