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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贪污、行贿罪 国有控股股份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作者姓名:李一凡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528403
摘    要:一、基本案情1998年至2002年,卢某某在担任交通银行广东省中山分行小榄支行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往来科目资金、伪造银行凭证平账的手段.先后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699万余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学费用、买卖股票或生活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关 键 词:银行工作人员  国有控股  行贿罪  贪污  股份  利用职务之便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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