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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信用卡诈骗罪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
引用本文:龚晓明.李某、刘某信用卡诈骗罪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0(20):59-63.
作者姓名:龚晓明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610015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时隔一月,两被告人将冒用的15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被害人张某。过一周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  他人  2008年  被告人  代理公司  ATM机  生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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