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李某、刘某信用卡诈骗罪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
作者姓名:龚晓明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610015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时隔一月,两被告人将冒用的15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被害人张某。过一周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  他人  2008年  被告人  代理公司  ATM机  生活物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