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信用卡诈骗罪 “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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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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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6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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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A代理公司领走同事张某的信用卡,后伙同其男友即被告人刘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从B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计取款8000元,后又去C商场刷卡消费7000元用于购买私人生活物品。时隔一月,两被告人将冒用的15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被害人张某。过一周后,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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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 他人 2008年 被告人 代理公司 ATM机 生活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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