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累犯制度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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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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