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3〕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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