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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探究
作者姓名:侯志国  张春娜
作者单位:河北省隆化县检察院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心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探究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刑讯逼供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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