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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引用本文:黄山.论物权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4):42-42,44.
作者姓名:黄山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和谐,而和谐的法治环境又会创造新的和谐。离开了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活力有重要作用。

关 键 词:物权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律
文章编号:1008-4053(2008)04-0042-02
修稿时间: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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