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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联营还是非法买卖“批文”?
摘    要:广东某县外贸公司(简称甲方),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八日把一份五万套838电子计算器进口批文以每部一元五角价格转卖给山西某电子公司(简称乙方),同时,甲方出具一份进口委托书,并口头说明以后是盈利还是亏损均与甲公司无关。谈妥后乙方即汇款七万五千元给甲方,甲方马上交出进口批文。出于掩蔽转卖批文的需要,双方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共同经营五万套838电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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