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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
引用本文:常云花.试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J].法制博览,2013(2):274.
作者姓名:常云花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该条并没有使用"故意"或"过失"一词,导致人们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主观罪过形态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作者通过从构成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行为犯的主观罪过、危害结果对定罪的影响三方面来阐释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

关 键 词:醉驾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行为犯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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