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之“不能承受之重”——对最高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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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振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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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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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仅适用于定罪量刑,还适用于刑罚执行,因此,《解释》中无论是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抑或是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都必须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然而,《解释》的8个条款中竟有4个条款突破或僭越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而且,《解释》对刑法的从轻适用,并非整体适用某一相对较轻的法律,而是选择适用数法律中对于犯罪人有利的法条,实乃从旧兼从轻原则之不能承受之重。反思《解释》,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刑法》总则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来决定适用新旧法,同时,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应整体适用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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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从旧兼从轻 效力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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