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司法方式和行政执法方式。前者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后者包括行政责令和行政代履行。上述方式重点在于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责任,而相对忽视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不尽符合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义务)的要求,亟待确认并系统构建政府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政府生态修复责任的规范路径,需以“生态修复”为中心,在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加以专门规定,形成以修复责任为中心的环境法责任与以政务处分为中心的相关法责任并存的政府环境责任总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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