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之所以明确反对在司法活动中一般性地考虑民意,至少有以下3个原因:第一,在技术层面,所谓多数人的情感或称民意,其实是很难被法庭准确获取的。例如,在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中,法庭当庭作出民意测验,但这是否合理?旁听审判者都是什么人?他们的意见能否代表民意?实际上,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机制去发现民意。第二,作为旁观者和局外人,普通公众对一个案件发表看法的时候,总是要预设一些案件事实,比如说,彭宇明明没撞人,法院却判他赔偿,真没天理!、吴英案不就是个民间借贷吗?居然判死刑!等,而法律人则恰恰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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