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变更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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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飞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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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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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附加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刑法》第 57条第 2款规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年以上 1 0年以下。”《刑法》第 53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1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笔者认为 ,上述规定尚有一些缺陷。一是刑事政策方面的失误。如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法律未给减轻刑罚的机会 ,从刑事政策角度来看 ,不利于被单处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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