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押无效或抵押约定不明可否推定为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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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萍,夏思扬.低押无效或抵押约定不明可否推定为保证[J].法律与监督,2008(12):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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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萍 夏思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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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工商大学 [2]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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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5日,重庆龙文公司与重庆双轨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双轨公司向龙文公司购买钢材一批,价格随行就市,每吨加价80元等内容。肖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朵力名都30号楼或现金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朵力名都30号楼未进行抵押登记。在履行合同中,双轨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尚拖欠货款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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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约定不明 抵押登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推定 随行就市 合同订立 履行合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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