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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效判决的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作者姓名:刘仁海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案件一:1997年8月7日,甲与乙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定后,甲按约如期完成了工程,乙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204955.91元。甲遂于2001年4月24日向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现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甲204955.91元及延期利息。

关 键 词:生效判决  可诉性  建筑工程施工  协议  人民法院  合同签定  提起诉讼  城市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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