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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送治未死被害者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作者姓名:郭盛元  林新英
作者单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摘    要:2008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入李官容在县城租用闽FE0860小轿车,携带绳子、锄头等作案工具,以一同到龙岩玩为由将被害人潘荣秀骗上车。李官容驾车在杭永公路、上杭县城区至旧县乡角龙村公路行驶,伺机寻找抢劫地点。20日凌晨,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安乡大桥附近,李官容停车,用绳子将潘荣秀绑在座位上,抢走潘荣秀提包内的现金130余元及白色奥克斯859型手机一部(价值990元)、农业银行金穗卡一张,并逼迫潘荣秀说出金穗卡密码。

关 键 词:被害人  犯罪中止  行为  作案工具  农业银行  上杭县  金穗卡  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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