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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返还企业已上缴利润和所得税能否认定为履行出资义务
作者姓名:李慧东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1996年12月20日,威海市外贸包装公司(下称包装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下称威海工行)借款人民币310万元,借款期限自同年12月20日至1997年1月20日,威海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包装公司未能偿付本息。2000年7月10日,威海工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包装公司、粮油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行政机关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所得税  包装公司  借款期限  否认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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