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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义务协勤工作期间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作者姓名:陈璐
摘    要:原告田某系义务交通管理协勤队员,于2004年3月,在协助管理交通期间被人力板车撞伤,其于同年向重庆市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渝府发(2004)6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协勤支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且田某并非交警支队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为由,

关 键 词:交通管理  工伤认定  义务  受伤  作期  机关事业单位  渝北区法院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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