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 |
引用本文: | 何承斌.黄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J].中国审判,2009(3):78-78. |
| |
作者姓名: | 何承斌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本案黄某利用代征税款的便利,截留并占有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二,黄某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款 自然人犯罪 行为构成 中级法院 事业单位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