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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引用本文:何承斌.黄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J].中国审判,2009(3):78-78.
作者姓名:何承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本案黄某利用代征税款的便利,截留并占有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二,黄某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款  自然人犯罪  行为构成  中级法院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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