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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签订履行延长协议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作者姓名:燕华然  薛彦林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摘    要:2007年11月16日,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第三人东营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东营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钻杆管体200吨,每吨单价19000元,总价3800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东营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7目内一次性付款。该合同还对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方式、索赔条款等均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

关 键 词:次债务人  代位权  债权人  商贸公司  协议  人和  合同签订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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