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之公民权利义务规范的特点——兼论与苏联1936年相关宪法规范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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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四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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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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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湖南省教育厅课题“五四宪法与苏联宪法的关系”(编号:09C98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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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五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采取从政治权利到公民权利再到社会性权利的排序,规定了很难兼容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迁徙权,对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的结社权和社会权规定得非常简略,这些都与苏联1936年宪法形成鲜明对比。五四宪法在强调阶级斗争的同时规定普泛性的平等权,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却不同时规定公民的财产权,这些规定在理论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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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五四宪法 斯大林宪法 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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