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者以利益平衡为追求指向,既能兼顾尊严和公平,又能实现效能,行政机关给付目的的取舍相当重要。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的行政给付程序制度诸多不足,必须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中予以完善增加受助对象的权利条款;倡导亲民行政程序;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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