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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的考察
作者姓名:宋旭明  邓叶芬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上海水产大学,信息学院,上海,201300
摘    要: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请求权  性质  物权变动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10-0108-05
修稿时间: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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