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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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旭明 邓叶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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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上海水产大学,信息学院,上海,2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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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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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请求权 性质 物权变动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6)10-0108-05 |
修稿时间: | 2006-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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