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与州立法权限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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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轶群.美国联邦与州立法权限的划分[J].中国人大,199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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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轶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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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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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的联邦制是建立在联邦宪法中对联邦和州两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之上的。联邦的一切权力必须以宪法第1条第8款为依据,即征税、借贷、制币、国防、宣战、州际贸易、设立邮路、制定入籍法、破产法、版权法等17种权力。与此相对,各州行使的是"保留权力",即宪法第10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政府、也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从宪法中对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所使用的不同表述方式看来(一为列举,一为保留),联邦的权力受到很大局限,只限于一些特殊的、明确列举的事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最高法院对宪法第1条第8款的灵活解释,联邦实际上得以在非常广泛的领域内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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