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妨碍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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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小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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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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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的,实践中以再次饮酒后的含量作为追诉的依据,这种以拟制方法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做法明显损害事实真相的认定,违反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应当收集其他证据间接证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并将证明妨碍行为纳入法官心证考量,或通过设立新的罪名来缓解证明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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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证明妨碍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危险驾驶罪 酒精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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