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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妨碍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切入点
作者姓名:谢小剑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的,实践中以再次饮酒后的含量作为追诉的依据,这种以拟制方法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做法明显损害事实真相的认定,违反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应当收集其他证据间接证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并将证明妨碍行为纳入法官心证考量,或通过设立新的罪名来缓解证明的难题。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证明妨碍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危险驾驶罪  酒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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