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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