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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单位生产作业”脱管现象的问题分析与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刘程.对“非单位生产作业”脱管现象的问题分析与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1(33):173-174.
作者姓名:刘程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提要本文指出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安全生产法》却只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监管对象,此规定不仅使得包工队等非单位生产作业处于脱管状态,社会管理出现缺失,且由于法律之间的不协调而产生了诸多现实问题。

关 键 词:非单位生产作业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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