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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之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洪成,陈汉宝.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之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作者姓名:张洪成  陈汉宝
作者单位: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2.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新沂,221400
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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