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扒窃行为的法理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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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其彦 伍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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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1 2.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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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扒窃”的规定解读为“携带凶器扒窃”,普通“扒窃”即入罪的解读是不正确的.因为“携带凶器扒窃”的界定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及立法原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和“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保持平衡,同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携带凶器扒窃”是举动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因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但存在着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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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扒窃 携带凶器扒窃 犯罪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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