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与重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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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亚军,李素娟.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与重构建议[J].河北法学,2012(10):179-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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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亚军 李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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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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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虽然对食品安全在刑法及附属刑法领域进行了规范,但在风险社会理念的预防性方面体现不足,并且尚存在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刑法规范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足、不安全食品持有者或储存者的刑事责任缺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困难等几点缺陷,我们需要从风险社会理念出发,适当增加过失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适当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适当惩处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将食品安全犯罪扼杀于萌芽阶段,更好地提供相对安全的食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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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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